关于向天津公安咨询跨性别有关生活与法律的问题及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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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19-04-23T23:5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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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记录了关于我个人向天津市公安局网上办事厅的咨询及收到的回复,此咨询内容本身已在官网公开,为官方回复,不涉及隐私与安全问题,我将其转载至此,并附上一些个人的解读与评论。
咨询编号:201904230146229512
受理者:法制办
分类:其他
【天津公安网上办事厅的网页中的记录是不分自然段的,我人为地分了一下自然段】
我的第一次提问:
2019/4/23 1:46:22 提问:
我想咨询跨性别者在天津出行、如厕或从事日常活动中,是否会受到法律限制。
- 已有易性症证明,进行 HRT 激素治疗,胸部发育、声音与面部特征为女性,也已进行了 SRS 性别重置手术(即变性手术)的,生殖器为女性特征的,但身份证为男性的>跨性别者,穿着女性服装是否会因奇装异服之类的原因而违法?进入女性厕所是否会违法?
- 已有易性症证明,进行 HRT 激素治疗,胸部发育、声音与面部特征为女性,但未进行变性手术,生殖器官为男性,身份证为男性的跨性别者,是否可以穿女性服装,进入女性厕所是否会违法?
- 已有易性症证明,但未进行 HRT 激素治疗和变性手术,身体特征为男性的跨性别者,是否可以穿女性服装,进入女性厕所是否会违法?
- 未有易性症证明,未进行 HRT 激素治疗和变性手术,身体特征为男性,仅性别认同为女性的跨性别者,是否可以穿女性服装,进入女性厕所是否会违法?
希望能够按照每种情况详细解答。
我的提问思路是,根据不同情况的跨性别者,提问在不同情况下的两个行为(穿衣与上厕所)是否可能违法,这两个行为是日常生活中跨性别者最重要的与顺性别者的区别之一。
如果对方按照情况详细回答,那么日常生活则可以直接明确地进行参考。
我收到的第一次回复:
2019/4/24 8:37:46 回复:
您好,我是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民警,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载明的相关内容,是证明持证人身份信息的合法依据,请根据证件信息从事相关活动、实施相关行为。
感谢您对民生服务平台的支持。
遗憾的是,这一次公安民警并没有直接回复,反而有些模糊地说:“请根据证件信息从事相关活动、实施相关行为。”这样的说法完全忽略了跨性别者“人证不符”的情况,没有结合并针对现实的情况进行解答。另外我的提问是“违不违法”,而并不是提问“该如何做”,关于是否违法,这一次提问中的民警没有给出肯定违法的说法,也没有给出否定违法的说法。它是模棱两可的,但我推测,应该是不明确违法,否则直接说违法就可以了,但是出于某种理由,民警又不希望赞同有关行为。
我并不满意于此回复,因为它基本等于什么也没说,透露的信息有限,其背后的含义还模糊不清需要自己去猜,难以确认究竟穿衣服和去厕所是否违法。
2019/4/24 23:12:39 追问:
您这边之前只给出了一些我不太能直观理解的回复,我仍有很多疑问没有明白。
- 请问身份证为男性的人,穿着普通女性衣物,是否违法?
- 请问身份证为男性的人,使用女性厕所,是否违法?
- 一位进行 HRT 激素治疗,胸部发育,面部与身形为女性特征的持男性身份证的人,进入男厕所是否违法?
- 三甲医院开出的易性症证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 已进行完整性别变更手术,但身份证未及时更正信息的人,在身份证与真实性别不一致,两种身份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按哪种身份进行生活? 是按身份证件?还是按实际性别?
- 中国关于变性手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变性手术之前必须以其选择的性别公开生活和工作至少 2 年。 但这 2 年期间,身份证件是原先性别,因此您这边之前所说的“请根据证件信息从事相关活动、实施相关行为”,这与这条法规就有了严重的矛盾和冲突,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应该以哪边为准? 以及,为了进行变性手术而遵守其规定“以选择的性别公开生活和工作 2 年以上”,其本身是否违反法律?
希望您这边能逐条地回答问题,关于“是否违法”的问题给出准确的回复,而不是给出一个粗略的回复或建议。我理解民警公务繁忙,但还请详细回答。
上一次的提问算是没有问出结果,因此我改变了部分提问题的方式,我认为民警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或因知识不足(不了解易性症证明或跨性别者知识)不会根据特别详细的情况去分析,因此在这次提问中,我没有针对易性症和身体的不同情况进行非常细致的提问。
我的想法是,搞明白穿衣服会不会违法; 去厕所会不会违法; 已经完全像个女人的 MtF 进男厕违法不违法(这个问题意在搞清楚进厕所违法是根据什么判断,身份证?还是外表?); 易性症证明是否有法律的效力; 人证不一的情况按哪个性别为准; SRS 规定和法律到底顾哪边。
我认为这种问法避免了公安人员由不明白易性症有关问题而拒绝回答所有问题的情况,即使关于易性症问不清楚,至少其它事情可以搞明白。
我收到的第二次回复:
2019/4/25 16:18:42 回复:
您好,我是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民警,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载明的相关内容,是证明持证人身份信息及性别的合法依据,请根据证件信息从事相关活动、实施相关行为,同时还要考虑社会公序良俗,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民生服务平台的关注。
结果只是把第一次的回答粘贴复制了一下,然后加上“同时还要考虑社会公序良俗,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还是没有回复任何的问题,我问的是“违不违法”,而不是“该如何做”。
我不想伤害别人,但如果别人觉得我的存在本身就是在伤害他们,难道我就不活了?法律本身就是保证价值观不同人之间求同存异,给出一条线,让双方都在线内不至于彼此互相毁灭,而如果线不清晰,则根本达不到和解与妥协的目的,只能任由双方敌对、伤害,直到一方彻底毁灭。
“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我提问中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合法权益?没给出回复。
“公序良俗”,耐人寻味,回复中也并没有提到我提问中的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是一些?还是全部?
我的第三次提问:
2019/4/26 23:35:17 追问:
关于您这边之前的回复,我是这样理解的,如果说 A 违法,侵犯 B 的合法利益,那么当然是 A 不对,但是如果双方都并没有违法,那么则需要互相的包容和理解,所以也就是我之前的问题中,一直寻求的是关于“是否违法”的具体回答。 如果可以的话,我当然希望在一些事情上能够在保证个人自由的同时,降低对他人的影响,但是其中必然会有一定冲突,而唯一能让双方都妥协的,则就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律标准,也即如果没有违法,那么则不应该被禁止。
公序良俗是一件事,个人自由是一件事,是否违法是另一件事,这三件事相互关联,但是不能完全地合为一体,我仍希望您这边能完整地回答我的问题。
- 请问有易性症诊断证明,性别认同为女性,但身份证为男性的人,穿着普通女性衣物,是否违法?
- 请问有易性症诊断证明,性别认同为女性,但身份证为男性的人,使用女性厕所,是否违法?
- 三甲医院开出的易性症证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 已进行完整性别变更手术,但身份证未及时更正信息的人,在身份证与真实性别不一致,两种身份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按哪种身份进行生活? 是按身份证件?还是按实际性别?
- 中国关于变性手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变性手术之前必须以其选择的性别公开生活和工作至少 2 年。 但这 2 年期间,身份证件是原先性别,因此您这边之前所说的“请根据证件信息从事相关活动、实施相关行为”,这与这条法规就有了严重的矛盾和冲突,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应该以哪边为准? 以及,为了进行变性手术而遵守其规定“以选择的性别公开生活和工作 2 年以上”,其本身是否违反法律?
碍于一些特定的情况(比如顾虑是否指出一些事情会造成混乱),如果您这边考虑到现实情况确实无法回答一些问题,那么先不管其它的问题,只说第一个问题的穿衣服这一件事,我认为至少穿衣服这件事情应该是不会违反法律的,如果您其它的问题都回复不了,请至少回复这单独的一个问题,谢谢您的理解。
我大概在克制和婉转的用词中表露出关于上次回答的意见,同时抱着对方可能一个问题都不愿意答的可能,厚着脸皮讨要哪怕只是一个问题的官方回复。 (当时我的想法就是,如果实在不行,就像《肖申克的救赎》那样写信。)
我进行了一些细节的优化,就生怕对方不理解(不过在写的时候也是抱着“可能也并没有什么作用”的心态)。
我收到的第三次回复:
2019/4/27 4:02:25 回复:
你好。上一个工作日结束了,我们换人值班啦。呵呵。我也喜欢比较直观通俗的回答。
不过,首先说这个问题有难度啊。所以先得说些题外话。
立法,往往是滞后的,新的事物出现了,产生问题了,有需要了,才会立法。毕竟立法者不可能对什么事都提前想到,未卜先知。
立法,是国家社会希望维持秩序、照顾好每个社会成员的努力,但众口难调,照顾好每个人不容易,所以也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因此,面对新事物,我们往往需要等待一个立法完善的过程。
旧的法律和新的法律之间的矛盾、一般法和特殊法之间的矛盾,也属于不完善的地方,也许会修法,也许会有新的司法解释,总之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看到新问题,都会努力想要解决。
具体问题:
肯定不违法。演出还有“反串”呢,苏格兰男人还穿裙子呢,女的穿男式西服不违法吧,那男人穿普通女式服装当然不违法。
你所用词的“普通女性衣物”,我觉得这个词特别准确,很好!就是这样理解的。 普通的衣服,当然不能是衣着暴露的,不能是内衣,在公共场所衣着暴露肯定不行的。 至于在自己家里,穿什么谁也无权干预。
这个问题……现在城市里还有不分开隔断的公共厕所嘛?
别人怎么会知道呢?所以,我估计你应该问的是类似工作单位里面的这种公共厕所。 也就是说,大家互相认识,别人事先知道这个人是男是女。难点来了。我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不能侵犯他人,所以如果其他女同志对此不满,那么在这个人身份证件还是男性的时候,自然不能; 其他女同志没意见则可以。 中间过渡的这 2 年,确实很不方便。 可是,变性,这本来就是很困难的一件事,个人的困难自己多面对,尽量少给别人带来麻烦,我觉得这也是应有之义。 ……这里又应该引申出一个问题:比如这个男性已经手术变性成功并且修改了身份证,但同一单位的女同事认识此人可不止 2 年了,与“她”使用同一厕所还是会感觉受到侵犯。 这在法律上不会认可,因为依法授予其身份证性别变更时,法律已经认可了其性别的改变。 至于这个情况可能“影响团结”的问题,太难啦,不属于法律问题,无法用单纯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有。
如果因此产生纠纷,至少在决定处罚时要考虑。 前提是不能有其它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具体请向人民法院咨询。这种矛盾通常最终法律手段是要经法院诉讼解决的。公安面对这种情况,通常只能调解,而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如果别的女同志就是不愿意调解,最后只能到法院诉讼解决。
“按哪种身份生活”这个提法有点儿宽泛。
这么说吧,法律上认定的身份,自然还是身份证上的身份; 至于自己日常生活中,自我定位自己,那是个人自由。 ……再引申一下,其实变性后法律认定性别的变更,很可能不会做到全部。 就比如这个男性在变性之前结婚生子,再过多少年从法律上说他还是孩子的父亲,哦,在之后这个人作为孩子监护人时,可以认定为“母亲”; 如果之后进行离婚诉讼,“她”还是父亲,不然就会出现孩子“母亲”和“母亲”离婚,“对年幼孩子通常判决由母亲监护”就不好执行了,那就乱了。
经过前面的论述,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差不多了吧。
简单说,这 2 年里,法律诉讼等和法律有关的事,按身份证性别; 个人生活,自己喜欢怎样就怎样,前提是不影响别人; 别人感觉受到了影响,提交法律裁决,问题又回来了,还得按身份证性别; 但是,真的形成案件开始诉讼了,这一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肯定会考虑的。 至于法院会考虑到什么程度,可以向人民法院咨询,也可以找一些相关案例参考一下。 法律的处理,还是那句话,众口难调,想要每一个人都满意,还是挺困难的,维护多数人也许会成为不得已的选择,而自己的特殊问题自己多承担困难也是应有之义,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必然能处理得更好。
感谢对平台的支持。
要不是这次的民警回复,我还以为回复有 140 字的字数限制呢。
这次的回复可谓惊喜,因为它不仅仅对我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复,行文之间也充满了人文关怀,没有任何官僚主义踢皮球的作风,相反非常细致地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同时附上了个人的意见。
天津是一个复杂的城市,它既有权健这种恶毒的公司,却又在很多时候展现出十分可贵的进步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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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在民警队伍中,也可以看到警察行事风格的截然不同,一个是让人看到旧日里官僚主义的冷漠形象,另一个,则是充满了友善和关怀的进步形象,这两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存在也如这个世界的其它部分一样,既有冷漠,又有希望。
它基本将我所困惑的问题全部详细地解答了,并且完全可以成为一个跨性别者日常行为的指导来用。
我们也拿这个回复来逐条的分析:
前言,法律拥有滞后性,但在体制内也很多警察与其他法律工作者担忧并热衷于解决与新事物有关的法律问题,也对法律的完善是积极的。
跨性别者只要不是穿着暴露的衣服,那无论衣装本身被认为是男是女,都并不违法。
换句话说,如果男性(身份证性别)因为穿着女性的衣物,被飞机、高铁或地铁的安检所驱逐,或者被任何地方的保安所驱逐,或者被任何他人所驱逐,这些行为无法可依,反而属于侵犯个人自由的侵权行为,在面对这些侵权行为,跨性别者不应主动退让,因为穿什么样的衣服属于个人自由(除非是不穿衣服一样的暴露),他人无权干涉。
如果跨性别者在一些地方被告知穿着奇装异服或其它莫须有的原因不准进入或停留在某些地方,在发达城市和警察不和稀泥的情况下,可以报警,警察会依法保护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
至于在不发达的城市和遇到更愿意和稀泥的警察,请自担风险。
哪怕是天津这种城市,也一样有不愿担责任和多做事的民警。
天津的街边公共厕所,有一些是单人式公共厕所,隔间并排独立存在,推门进去以后只有一个马桶,因此进这种厕所无论如何也影响不到他人,所以民警认为这种厕所不存在什么问题,想进就进。
这种厕所,确实已经接近了现实意义上的无性别厕所,只是不会特别标识而已,不过,这种新式公共厕所虽然在天津街边偶尔能见到(实际上也没有那么多),但是很多老旧的厕所,还是一些餐馆、医院的厕所,都仍是像以前一样的,男厕的小便池也没有太多隔断,基本就是放一起。
“别人怎么会知道呢”这句话其实有些……我还是避免理解为“跨性别者进入哪个厕所都行,只要不被人知道就完全没问题”,虽然它在现实情况下是正确的。
另外民警指出,违反身份证进入厕所,考虑的是他人的意见,有意见不可,没意见则可以,也就是说法律并不会强制要求。
而按照身份证进入厕所导致的问题,就彻底不属于法律问题了,换句话说,一位身份证为男性的跨性别女性由于太像女性而被他人赶出男厕所的情况,不属于法律问题,他人其实无权驱逐,但即便不是法律问题也很难处理。
以及已进行了身份证变更的跨性别者,无论自己的长相有多像之前的性别,法律都依法保障目前身份证上的性别。
也就是说,持有男性身份证的人,拥有合法的不可侵犯的进入男性厕所的权利,无论其多么像女性;
持有女性身份证的人,拥有合法的不可侵犯的进入女性厕所的权利,无论其多么像男性。但是违反身份证的,在类似公司的熟人环境,以同事的民意和许可为准,在无性别厕所无所谓,在其它情况自担风险。
易性症证明在法律诉讼时可作为参考的依据,但不作为绝对的免责令牌。
“公安面对这种情况,通常只能调解”,也就是说,针对跨性别者的一些事宜,并不特别违法,公安也不会有什么抓捕和处罚一说。
跨性别者在厕所问题等造成的矛盾,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是违法行为。
民事纠纷需要个人自行起诉,普通情况民警负责的是进行调解,考虑到一些现实情况,如果不是非常仇恨 LGBT 的人可能不会这么闲到去起诉。
“前提是不能有其它具体违法犯罪行为”,我理解为,进厕所本身不违法,但其它猥亵行为(如偷拍或性侵)违法。
易性症最多在一定程度上免责进厕所这个行为,但不能免责猥亵行为,并且这也指的是在法庭上,生活中恐怕易性症证明起到的作用不大。
但是具体情况还需要到法院咨询。
个人的性别表达属于个人自由,以个人为准而不必须以身份证为准。
前文已经说了,穿性别认同的衣服不存在法律问题,那么其实性别表达也没有太多额外的部分。
包括嗓音、说话方式、发型、其它动作行为举止,这些东西也一概都是个人自由,不存在违法问题。
不过不确定隐瞒性别或向他人介绍自己与身份证不符的性别是否算欺诈。
有关商城有些特定的情况去试衣间,泳池、澡堂等去哪个换衣间等问题……可能和厕所一致,但比厕所更难解决,我想以目前的法律情况,跨性别者大概是不能游泳和去澡堂的吧,这件事根据 5,“自己的特殊问题自己多承担困难也是应有之义”,也就是说跨性别者因为个人的特殊问题,决定了在中国于现阶段不能去这些地方,以后会不会有相应的法律修正就不知道了。
由于现在是婚姻法只规定允许异性恋婚姻,所以不会出现“‘母亲’与‘母亲’离婚”,但以后,如果中国通过了同性婚姻,自然,这些称谓也必然要改,可能是监护人壹和监护人贰这种情况。那么在那种情况,跨性别则不会导致混乱。
性别对于个人生活不受限制,在法律上以身份证为准,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跨性别者可以根据性别认同的性别生活。
私权上,法无禁止即可为,至于和法律相矛盾的地方,以优先遵守法律为主,个人放弃自由等待法律改善为辅。
毕竟“个人应为集体牺牲”是很长时间的历史惯性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与个人自由的冲突通常只有法律才能划分一条线来降低被强迫的自我牺牲,而跨性别者在目前正好处于这条线的模糊之处,等待进一步的法律规定。
由于我不确定到底会遇上哪位民警,所以其实我还想问的一些问题,便不打算问了。
如果有人想以个人身份继续提问,请随意参考。
我在上文中没有向公安机关询问的问题:
- 跨性别者在泳池、澡堂等公共空间,以哪个性别为准?
(此问题的回答模糊地包含在了上文中提到的厕所问题) - 跨性别者在进行网恋或现实恋爱交往时,以个人性别认同自称性别,是否涉嫌欺诈?
- 跨性别者遭遇学校关于剪发的强制规定,跨性别者女性是否应按照女性标准被对待?
(但实际上更应该问的是,学校强制学生剪发,是否侵权违法?) - 遇到对自己进行性别矫正的家人,是否可以按家暴报警?
- 遇到一些服务行业,比如餐馆、酒店等,由于个人 LGBT 身份而拒绝服务,是否违法?
根据所有回复,详细梳理得到的信息点为:
认证不认人:
不管你长什么样子,有没有服用激素,有没有做 SRS,这些都无所谓,只要身份证是什么性别,那么在法律上就是什么性别。个人生活中的性别,不进行法律上的区分,不受法律约束,他人对此的指责无法可依。
男公民有穿女装的权利:
只要不是暴露的衣服,穿着女性服装是男性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他人不可侵犯。在任何条件下,如果有人提出异议,一样是无法可依的,如果对方声称违法,不过是对法律不了解还虚张声势,遇到没有法律依据的侵权行为可报警。
公民纯粹去异性厕所不算犯罪:
刑罚和治安管理法并不能对“进异性厕所或使用异性厕所”这个单一行为进行处罚或干预,除非公民做了其它猥亵行为(如偷拍或性侵),那样则违法必究。但是其他公民可据此行为进行民事侵权的诉讼,所以跨性别者仍不推荐违反身份证的性别如厕,否则被他人发现则自担风险。
易性症诊断证明本身不具备除了变性手术之外的法律效力:
它只能用于开药、SRS,不能用于在进入与身份证异性的厕所被人抓住以后的合法依据,尽管在特定情况下法官会考虑特殊情况,可以用作庭审的证据之一,但并不是权威、绝对、指定的法律根据,也不能代替或作为补充部分身份证件的作用。
SRS 前要求的准备工作需要自行安排,不被法律保障:
尽管 SRS 手术在中国要求按性别认同的性别生活,但是它并不能成为公民进与身份证异性的厕所的根据,也就是说,出现矛盾,以法律为准,而不是以 SRS 规定为准,造成的困难和不便,目前法律与相关机构不负责解决,只能公民自行承担。
至于不冲突的地方,如穿异性服装或其它相关的行为,本身属于个人自由的一部分,不违法,法律不进行限制,他人自然也不可以法律为名义干涉。
针对跨性别者的法律确实不完善:
在相关问题上,法律确实是落后与缺失的,它来源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至于何时能够完善,目前不详。在法律完善之前,跨性别者应按照目前法律从事,最多在合法范围内呼吁改进法律,否则造成的违法行为需依法承担责任。
针对天津特殊情况的:
天津有很多无性别公共厕所:分布间隔以我个人的观察在 1 - 2km 范围内。
即便没有特别的无性别厕所,根据《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7 号公布;
根据 2012 年 5 月 21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本市新建公共厕所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残疾人或者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其中规定了公共厕所需要提供无障碍厕所,而无障碍厕所不分男女。
在微信上搜索“天津公厕”小程序,可搜索到天津市全部的无障碍厕所:
如果跨性别者在天津遇到了餐馆等地方设立的厕所只有男女,而又不愿意按身份证性别如厕,也不愿意违反身份证性别如厕,那么可以通过此程序寻找最近的公共厕所。
以上只针对天津市的跨性别者,至于其它地区,有参考价值,但可能会有地区差异,具体请咨询当地公安局,以当地公安局的回复为准。